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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宝,最终被景区保安抓获!
天巡      2018-01-17


       近日,洪泽湖古堰景区连续接到游客及市民反映,一伙不明身份人员,携带金属探测仪和挖掘工具驾车到世界文化遗产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“周桥大塘遗址公园”探测并挖掘地下文物。1月14日中午,三名嫌疑人再次来“探宝”被巡查的景区管理员人赃并获,收缴金属探测器一台以及挖得到的18枚古币和一件古器件。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洪泽警方控制。





        随着时间的流失和其他多种原因导致地底下埋藏着大量的金属宝藏,而科技的兴起使得探宝的人越来越多,在国外寻找到的地下埋藏的物品就可以自己拥有,在我国探测不违法,但是发现了东西应当报告当地文物部门,因为地下埋藏物如果没有人证明属于自己所有,就属于国家所有,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: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,归国家所有,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,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。

       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规定:“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归国家所有,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,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93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对于挖掘、发现的埋藏物、隐藏物,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,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、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,应当予以保护。”我国《物权法》第114条规定:“拾得漂流物、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,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。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第113条规定:“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,归国家所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,地下埋藏的文物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。